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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药品市场价格运行情况,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70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建立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确定的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经研究决定,天津(太平)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市第二中心医院、天津市胸科医院、天津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天津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太平大药房为市物价局指定的第一批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二、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实行定期报送制度
  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3日前报送本单位全部经营品种的价格数据,鉴于目前我市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刚刚起步,药品品种录入量较大,5月份上报品种可采取录入多少品种上报多少品种,7月份须上报本单位全部经营的品种。

  三、加强对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
  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是药品价格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药品价格监测工作,要指定专人具体做好日常药品价格监测数据的采集、录入、上报工作。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对所采集的价格数据准确按时上报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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