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企业年度检验作为一种监管手段,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也不得变相成为行政许可,迫切需要对现行企业年检制度加以改革。为确保年检制度改革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符合企业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请各地组织有关人员对年检制度进行专题研究,主要针对年检工作的思路、年检的定义和对象、年检的法律效力、年检的审查内容、年检的管辖、年检的基本程序、年检的方式、年检应提交的文件等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同时,结合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对《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请各单位将研究情况及修改意见于2004年7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报我局。
企业注册局电子信箱:qyj@saic.gov.cn
传真电话:(010)68028458 , (010)680340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