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警备区后勤部:
现将国家计委制定的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共公布262种,1301个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品种101个,567个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自2002年6月15日执行;乙类品种161个,734个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二),自2002年6月25日执行。
二、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价格的通知》(津价医药(2001)510号)和《关于公布235种政府定价药品(乙类)价格的通知》(津价医药(2002)3号)规定的价格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执行。截止目前公布的政府定价的药品中仍未列入的剂型和规格,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在2002年7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核定临时零售价格。
三、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此前及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7月20日前按有关规定将产品成本、价格等资料报天津市物价局经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经专家审核后重新核定价格。
四、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35种政府定价药品(乙类)价格的通知》(津价医药(2002)3号)公布的胰激肽原酶、胸腺肽和前列地尔(前列腺素E1)三个品种的价格暂不执行,由市物价局重新制定价格。
五、由于我国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因此,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OTC)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OTC)仍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OTC)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为准。
六、附表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任何经销企业不得突破,可以下浮。
七、此前市物价局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此次公布的价格执行;低于的则仍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九、本通知自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表一:101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见本期“医药价格专栏”)
附表二:161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见本期“医药价格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