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
《天水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18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天水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水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天水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参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办事处工作的特殊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分类指导、增强服务、突出特色的指导思想,不断深化办事处改革。
第二章 性质和职责范围
第三条 办事处是天水市人民政府派驻外地的综合办事机构,为独立法人事业单位,隶属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第四条 事处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市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市政府与驻地党政机关进行联络、协调,处理涉及本市的有关事宜,完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有关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各项任务。具体是:
(一)紧紧围绕天水经济建设的中心,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大力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劳务输转、对外宣传等工作。
(二)做好政务信息和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传递工作,为市委、市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适用的信息。
(三)充分发挥办事处的“窗口”作用,广泛宣传天水的经济优势、投资环境和名特优产品,扩大天水的影响。
(四)认真搞好接待工作,为市领导及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在办事处驻地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办事处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 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各办事处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主要职责,制定主任任期目标,并报办公室备案。要根据主任任期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将办事处的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加强和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办事处每年7月上旬要向市政府办公室全面报告上半年工作情况,年底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办事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如房产和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处置、机构设置、资金借贷、基本建设、企业的注册和注销、副地级以上领导率团的重要接待,以及其他需要向市政府和办公室报告、请示的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八条 办事处要认真搞好四大班子领导(包括离退休的地级领导)的接待服务,并及时向办公室汇报接待情况。各县区、市直各部门需办事处接待的,由办事处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认真安排。
第九条 办事处主任及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因公或因私离开驻地5天以上要向办公室主管领导请假。
第十条 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办事处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布置任务。全市性的重要会议和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办事处主任应根据会议通知参加。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办事处按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办事处干部的选调、任免,要严格执行国家《
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 对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担任市政府驻外机构负责人的,按照市组发(2004)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家有关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我市的实施意见,对今后新进人员实行聘任制。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二条 选聘对象应是德才素质较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聘用范围可视情况适当扩大,在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公务员队伍中选聘。聘用时间一般为3年。
第十三条 聘用到办事处工作的干部不带家属、不迁户口、不转档案和工资关系,只转党、团组织关系。其驻外补贴、 差旅费等由办事处负责计发,工资、福利仍由原单位负责晋升、计发,与其他干部同等对待。聘用期满时,办事处应就干部在办事处期间的工作表现向办公室和原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加强办事处干部交流。办事处主任原则上任期5年,在同一办事处任正、副主任合并不能超过10年。其他干部可根据工作表现和本人意愿,进行调整、交流。
第十五条 加强办事处干部考核。办事处主任每年要向办公室述职述廉,其他干部每年要在办事处干部会议上述职述廉。对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干部,要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提拔使用;不胜任现职工作的干部,应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不能在同一办事处工作。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家属不得在办事处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不准在企业兼职。 办事处工勤人员及企业人员实行劳动聘用制。办事处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所用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办事处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健全各项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要增收节支,注重资金使用效益;量力而行,保证重点,突出特色,兼顾一般,反对奢侈浪费。
第十九条 办事处财务在办事处主任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办公室对办事处的财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 办事处申请基建、购置、维修、接待等专项经费,应提前将计划报送办公室,纳入财政预算。临时性经费申请,由办公室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投入、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的财务与所属企业财务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各项收入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入帐,不准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
第二十二条 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财务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重大支出项目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每两年对办事处的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审计采取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即每年安排部分办事处由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同时安排部分办事处由办公室财务部门进行审计。办事处主要领导离任时,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由办公室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 办事处依据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表,认真进行财务分析,按季度向办公室报送会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办事处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据批准的缴纳比例,由其人事、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公积金,并专户存储、管理。具体可参照驻地标准办理,资金不足部分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 办事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具体可参照驻地标准办理,资金不足部分自行解决。
第六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办事处资产归国家所有,办事处具有使用权和相应的资产收益权,办事处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及经营状况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办公室对办事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办事处财务部门(人员)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事处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资产目录,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分类进行登记。在用、库存、对外出借、出租、投资、联营、集体和个人承包等固定资产均为登记内容。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和实物帐卡,严格管理,定期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并列入年度财务报表。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及调出、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结合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定期对各办事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办事处主任离任前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办事处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争议、损益等情况,要及时向办公室书面报告,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办事处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办事处成立新的公司时,要向办公室提交可行性报告及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收益分配等具体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办事处不准为任何融资方做担保,不准用办事处的国有资产做抵押,不准将企业的经营风险以任何形式转嫁到办事处。
第三十二条 办事处要严格按照《
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单位负责人和经营情况的考核,但不直接经营或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办事处可将驻地国有资产委托所属企业单位经营,按规定向企业单位收取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十三条 办事处的房产产权均属国有资产,由办公室纳入房源管理范围。原以办事处名义办理的房产产权证、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等暂不变更。严禁将国有房产产权证办到个人名下。现有房地产产权资料不全的,办事处负责尽快到当地有关部门办齐。办事处购买的房屋,应在接管房产后,尽快办理有关产权证书。要保证产权明晰、产籍资料完整准确。办事处将原始资料副本交办公室统一验收、管理,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事处建立临时周转公寓制度。凡聘用到办事处的干部职工,在新工作地没有住房的,办事处应当为其提供临时周转公寓,房源主要为办事处现有公房,并按照当地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向住房人收缴租金。周转公寓的标准应当以满足职工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为原则,原则上不得租赁办事处以外的宾馆、招待所作为临时周转住房。调离办事处的职工或在异地有住房的办事处退休人员,应当在调离或退休后6个月内退出租住的周转公寓。现有办事处职工的住房问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规定办理。
第七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五条 办事处要按照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要按照办公室和驻地党组织的要求,加强对办事处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热爱驻外工作,有奉献精神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三十六条 办事处按照《党章》规定,设党支部,负责搞好基层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省政府驻外机构党组织生活。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思想道德修养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三十七条 办事处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
监督条例(试行)》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廉政建设,自觉遵守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廉洁奉公,勤政务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天水驻外办事处的良好形象。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各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