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监局:
目前,8省(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在认真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扩大改革试点面。在改革过渡时期,要稳定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思想,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干、突击花钱,防范各类道德风险,要保持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连续性,防范支付风险和各类案件。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制度,加强检查,保证各项管理工作不断档
改革过渡时期,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保持管理队伍不散,管理力度不减,工作秩序不乱。要加大对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社各项内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经营机构严格执行。要明确稽核检查岗位责任,加强对规章制度落实的稽核检查,对案件高发单位和易发岗位增加检查频率;要做好检查督导工作,检查重点应放在内控制度落实、业务经营管理和干部使用管理上,要在查清查实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督促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社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管理和经办人员滥用职权、违规操作、账外经营、非法开具金融票证、挪用侵占资金等违法违纪案件。对已发案件,要依法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特别是要追究主要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重大案件还要追究上一级机构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深刻剖析已发案件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抓好警示教育,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
要加强农村信用社各项费用开支的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费用开支中的违章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筹集、使用管理费,不得擅自提高管理费筹集比例或超范围开支管理费。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审核各项财务开支,不得以任何名目乱发钱物。对于在改革过渡时期违反财经纪律、突击花钱的行为,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严格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管理,在改革过渡时期不得购置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和小汽车等固定资产。
二、控制提拔任用,禁止私招乱雇,加强员工管理
要严格控制干部的提拔任用,除因领导干部退休、不胜任工作、违法违纪等原因造成领导班子无法正常运转,必须提拔个别干部充实领导班子外,一律暂停县(市)联社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农村信用社正、副主任的提拔任用工作。对个别必须提拔的干部要报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批准后实行公开竞聘。
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员工实行“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规范管理、提高素质”的管理政策,从严控制员工数量的增加,努力保持员工总量的负增长。各银监局信合办、省级联社和省级协会要指导农村信用社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和全员劳动合同制,按照农村信用社机构定员和业务工作需要核实员工数量的余缺,对员工数量富余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精简分流。农村信用社确需补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上年减员人数,山县(市)联社提出计划,各银监局信合办、省级联社和省级协会统一将全省(区、市)农村信用社需要补员的数量汇总报银监会核准。农村信用社补员要以调整结构,充实急需的金融、经济、财会、法律和计算机等专业人员为主,今年新录用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农村信用社招聘人员要坚持公开和择优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笔试和面试相结合,面向社会招收聘用。各银监局信合办、省级联社和省级协会负责统一组织笔试,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推荐,由县(市)联社和用人信用社面试后按招聘计划择优聘用,省级和地(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不得干预。凡已接纳更名城市信用社人员的省份,要按银发[2001]105号文件对更名城市信用社进行定员,对工作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对超定员使用人员、不符合用人条件和考试考核不合格人员要进行清退。
各银监局信合办、省级联社和省级协会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干部提拔任用和补充员工工作的管理,对借改革之机突击提拔任用干部、擅自私招乱雇人员以及不按条件和标准进人的,除进行纠正和予以清退外,还要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端正经营方向,坚持服务“三农”,切实防范各类业务风险
各地农村信用社要坚定信贷支农的服务理念,始终以支持粮食生产、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农民增加收入作为业务经营的首要任务,贷款投向应遵循优先“三农”的原则,合理安排顺序。首先要确保农民种植粮棉油生产资金的需要,其次应主要支持农民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多种经营活动,发放农村助学贷款和消费贷款,支持以地区资源为依托。以公司带农户为主要形式的产供
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支持能够增加农民收入的农产品企业、批发市场、合作组织等各种类型、各种所有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等。在上述类型的有效资金需求满足后资金确有富余、可适度支持辖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效益有保障的其他中小企业。
农村信用社开展经营活动要提高防范各类业务风险的意识,防止业务管理松懈和信贷岗位责任考核不落实引发新的风险。严格禁止向一些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悖的过热行业发放贷款、严禁涉足风险集中程度高、超出自身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业务领域。要继续做好不良贷款“双降”工作,注意维护自身经营自主权,防止借款人借改革之机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风险,坚决查处违规发放关系人贷款、关联企业贷款和跨区域贷款行为,严禁越权发放贷款和突击发放贷款。
四、落实监管责任,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重点督导农村信用社建立和认真执行各项内控制度,改进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同时要加强现场检查工作力度,对内控制度贯彻落实不力,管理存在严重漏洞的农村信用社及时提出警告,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严重的要坚决实行停业整顿。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的现场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要做好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风险事项的监管力度。对监管工作中已经发现的少数行业、少数关联企业和少数业务品种的重大风险事项,及时预警,集中力量研究,有效化解。对已经实施改革试点的省市,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要按照国办发[2004]48号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银监局要做好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预警,并督促农村信用社进行整改。对即将进行改革试点的省份,要加强宣传引导,制定防范突发性支付风险预案,加
强与当地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协调,密切关注并及时化解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
本通知中有关进人、提干等相关要求的政策时限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尚未进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已经进行改革试点的省(市),除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各级领导班子配备根据改革进展需要,按正常程序选配外,其他各条比照执行。
200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