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商请核定新增环境监测专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环保监测函(2002)273号)收悉。鉴于近年来环境监测技术水平不断改进和提高,监测分析方法发生了较大变化,增加了许多新的测试分析项目。为了促进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保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及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01)4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环境监测新增和技术改进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可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进行环境监测服务,开展工作时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二、各级环境监测部门须与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协议书,依照委托协议书约定的项目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对需要现场采样的检测项目,监测单位必须提供国家现行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由委托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采样。监测单位不提供技术规范的,委托单位有权拒付监测费用。
三、新增环境监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附件一)和技术改进环境监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附件二)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未涉及的环境监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仍按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颁布天津市
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环保监字(1989)第024号)执行。
四、新增和技术改进环境监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中已包括仪器开机费、预处理费。
五、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各级环境监测单位应分别到市或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六、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执行。
附件:1、新增环境监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2、技术改进环境监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附件1:附件1: 新增环境监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序号 采样内容 项目名称 采样测试方法 收费标准
(一)现场采样
1 大气采样 干.湿.尘.降 国标法 15元/样
2 大气采样 气象要素 国标法 10元/样
3 固体采样 物料.工艺原料 国标法 40元/样
4 生物采样 浮游生物 国标法 50元/样
5 生物采样 底(陆)栖生物 国标法 120元/样
6 生物采样 农作物 国标法 20元/样
7 水质采样 水流量 国标法 70元/垂线
8 水质采样 水底沉积物 国标法 100元/样
(二)实验室检测分析
1 阴,阳离子 离子色谱 项 65
2 金属有机化合物 国标仪器法 项 300
3 金属元素 石墨炉原子吸收 项 85
4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顶空气相色谱法 项 140
5 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项 140
6 多环芳烃(苯并芘等) 液相色谱 项 240
7 粪大肠菌群 培养鉴定法 次 80
8 农药 气相色谱法 项 160
9 总离子流图 质谱法 项 1200
10 多氯联苯 气相色谱 项 210
11 石油类.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项 100
12 元素分析 原子荧光法 项 100
13 油烟 红外法 次 155
14 总磷 分光光度法 次 80
15 总有机碳 燃烧-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次 160
16 土壤浸出液重金属 分光光度法 项 95
17 室内空气中氨气 分光光度法 次 70
18 室内空气中甲醛 分光光度法 次 95
19 COD(高氯水) 氯气校正法 次 100
20 恶臭分析 三点嗅袋法 次 500
21 电磁辐射 全向测量 次 100
22 阴离子洗涤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次 95
附件2: 技术改进环境监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分析方法 单位 收费标准(元)
(一)现场采样
1 大气采样 大气采样 国标法 30元/样
2 大气采样 废气采样 国标法 100元/样
3 大气采样 管道内颗粒物及气溶胶 国标法 300元/样
(含沥青烟.酸雾.油烟等)
4 固体采样 土壤样品 国标法 50元/样
5 水质采样 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海洋 国标法 10元/样
(二)实验室检测分析
1 硫化物 分光光度法 项 100
2 环境噪声测量 噪声统计分析法 次(
3 烟气成分分析 重量法
4 烟气成分分析 重量法 4-10吨锅炉次 750
5 烟气成分分析 重量法 ≥10吨锅炉次 1000
6 粉尘及SiO2含量分析 仪器分析法 项 70
7 X.g射线测量 闪烁法 项 75
8 a.b沾污 闪烁法 项 60
9 核素比活度 放射化学法 项 500
10 氡及氡子体 射气法 项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