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台县生猪税收征管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川国税发[2003]24号)收悉,根据案件反映的有关委托代征税款管理方面的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监督当地税务机关执行:
一、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29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对受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清理,未经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人员无权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78条的规定: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与委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人员签定委托采征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书,明确委托代征的范围、权限、责任;受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人员,只能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不得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更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上述行为。
三、依法加强对受托代征税款人员的指导、培训和监督。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的指导、培训和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受托代征税款人员正确使用完税凭证的监督和管理。
受托代征税示的单位和人员在以税务机关名义征收税款时,必须依法给纳税人开具守税凭证,不依法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受托代征税款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机关处理。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代征人员追偿损失。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在以税务机关名义征收税款时,有下列行为的,属于未按照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一)收取税款不开具完税凭证;
(二)开具非法或无效的完税凭证;
(三)开具完税凭证的税额少于实际收取的税款或重复使用完税凭证;
(四)开具完税凭证不写填开日期;
(五)其他未按照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的行为。
四、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好协调配合,防止不规范现象的反弹。
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要作好协调和沟通,加强对代征税款的社会监督,可以聘请税务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代征税款监督员,监督员有权向税务机关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