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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9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你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成阳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2.3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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