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建立合理的燃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燃气企业加强规范化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燃气集团管道燃气价格。民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80元调整为2.00元,工商企事业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2.10元调整为2.20元。民用煤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0.80元调整为0.90元,工商企事业用煤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00元调整为1.10元。
二、认真做好调整后管道燃气价格的收费工作。具体的收费办法是:工商企事业用户从2003年3月1日起按抄见气量和调后价格收费。居民用户从2003年4月1日起按抄见气量和调后价格收费。
三、调整管道燃气价格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市燃气集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向居民和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关于塘沽区的管道燃气价格,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由塘沽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制定或调整的价格决策。并报我局备案。
五、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