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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申报2004年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和科技工作试点县(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
  按照《关于印发〈县(市)科技工作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4]213号)的总体安排,科技部决定实施“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和“科技工作试点县(市)”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于8月20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及推荐函报送科技部。现将有关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技进步示范县(市)
  2004年科技部将遴选100个经济基础较好、科技进步成效显著、科技实力强、在2001-2002年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中成绩优异并获得先进称号的县(市、区)作为科技进步示范县(市),予以表彰,推广其先进经验。同等条件下,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申报国家项目优先考虑。
  1.示范县(市)遴选原则及基本条件
  积极贯彻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
  原则上按《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遴选工作;
  选择科技进步宏观环境良好,区域创新能力较强,科技基础建设扎实,创新性突出的县(市);
  在首批示范县(市)基础上共遴选100个县(市);
  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年科技投入不低于400万元;
  申报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的县(市)不能同时申报科技工作试点县(市)。
  2.基本工作方式与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评审推荐。
  由科技部组织专家组于9月10日前对申报县(市)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按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确定的科技投入、科技产出、企业科技进步、高技术产业发展、经济和社会发展五项一级指标和20项二级指标进行排序考评,提出评审意见。
  对部分申报县(市)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报告。
  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同时兼顾区域布局,择优确定示范县(市),并发文批复。

  二、科技工作试点县(市)
  1.申报范围
  在中西部地区和东部欠发达地区选择一批有典型意义和带动效果强的县(市、区)作为加强科技工作的试点县(市)。试点县(市)是由县(市)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依靠科技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实现富民强县的综合性科技示范工程(简称为“一把手工程”)。“一把手工程”通过组织实施一批县(市)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的一项事关县域经济发展全局的重点科技项目,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2004年科技部将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点县(市)中选择100个县(市)作为科技工作试点县(市),以一个重点科技项目为载体,支持地方开展不同特色的试点工作,经费由国家、省、地、县共同支持。
  2.申报条件和遴选原则
  (1)试点县(市)的工作基础
  县(市)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依靠科技进步振兴经济的紧迫感、责任感。
  制定了有关加强科技工作、推动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
  具有独立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了必要的人员和工作条件。
  科技管理部门工作能力较强,具有组织实施重大项目的能力。
  具有稳定的财政科技投入。
  试点县(市)必须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试点县(市)。
  (2)试点县(市)重点科技项目申报条件
  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示范项目的实施。
  有保障项目实施的配套经费。
  项目对周边或同类县(市)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体现区域特色资源与优势产业发展的紧密结合。
  能加快县域科技进步并对经济发挥较好的支撑作用。
  3.重点科技项目类型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科技重点项目,围绕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科技能力建设、资源高效开发利用与环境改善等开展科技试点工作。
  在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同时,还要加强科技培训,逐步建设一支适合基层需要的科技人才队伍;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形成上下信息通畅的网络渠道;加强科普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科技素质。
  4.申报程序
  (1)试点县(市)“一把手工程”获得科技部支持的形式是通过重点科技项目,其建设期为2-3年,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评审、推荐。获得科技部重点科技项目支持的县(市)将初步选为“科技工作试点县(市)”。重点科技项目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承担单位。
  (2)申报县(市)填写《科技工作试点县(市)重点科技项目申报书》(附件2),并编写《科技工作试点县(市)重点科技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3)各一式8份,经地(市)科技局上报省(市、区)科技厅(委)。
  (3)各省(市、区)科技厅(委)负责组织遴选3—5个试点县(市),正式行文经综合计划渠道上报科技部(附本省(市、区)开展相应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同时递交电子版材料。申报材料寄出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8月20日,以邮戳为准。

  三、申报受理
  1.“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工作受科技部农社司委托,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负责受理申报。
  科技部农社司联系人:何革华 010-58881422
  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联系人:欧阳晓光
  联系电话/传真:010-68511850
  申报材料寄送地址:北京2143信箱2分箱(100045)
  2.“科技工作试点县(市)”工作受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委托,科技部农村中心负责受理申报。
  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联系人:王敬华、孙晓明
  联系电话/传真:010-68529275,68529091
  申报材料寄送地址:北京2143信箱2分箱(100045)
  电子信箱:cnsp@cnsp.org.cn
  科技部发展计划司联系人:张海波、林涛
  联系电话:010-58881612,58881667

附件1: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申请表(略)
附件2:科技工作试点县(市)重点科技项目(略)
附件3:科技工作试点县(市)重点科技项目(略)

科学技术部
二○○四年八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
  按照《关于印发〈县(市)科技工作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4]213号)的总体安排,科技部决定实施“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和“科技工作试点县(市)”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于8月20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及推荐函报送科技部。现将有关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技进步示范县(市)
  2004年科技部将遴选100个经济基础较好、科技进步成效显著、科技实力强、在2001-2002年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中成绩优异并获得先进称号的县(市、区)作为科技进步示范县(市),予以表彰,推广其先进经验。同等条件下,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申报国家项目优先考虑。
  1.示范县(市)遴选原则及基本条件
  积极贯彻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
  原则上按《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遴选工作;
  选择科技进步宏观环境良好,区域创新能力较强,科技基础建设扎实,创新性突出的县(市);
  在首批示范县(市)基础上共遴选100个县(市);
  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年科技投入不低于400万元;
  申报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的县(市)不能同时申报科技工作试点县(市)。
  2.基本工作方式与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评审推荐。
  由科技部组织专家组于9月10日前对申报县(市)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按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确定的科技投入、科技产出、企业科技进步、高技术产业发展、经济和社会发展五项一级指标和20项二级指标进行排序考评,提出评审意见。
  对部分申报县(市)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报告。
  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同时兼顾区域布局,择优确定示范县(市),并发文批复。

  二、科技工作试点县(市)
  1.申报范围
  在中西部地区和东部欠发达地区选择一批有典型意义和带动效果强的县(市、区)作为加强科技工作的试点县(市)。试点县(市)是由县(市)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依靠科技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实现富民强县的综合性科技示范工程(简称为“一把手工程”)。“一把手工程”通过组织实施一批县(市)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的一项事关县域经济发展全局的重点科技项目,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2004年科技部将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点县(市)中选择100个县(市)作为科技工作试点县(市),以一个重点科技项目为载体,支持地方开展不同特色的试点工作,经费由国家、省、地、县共同支持。
  2.申报条件和遴选原则
  (1)试点县(市)的工作基础
  县(市)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依靠科技进步振兴经济的紧迫感、责任感。
  制定了有关加强科技工作、推动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
  具有独立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了必要的人员和工作条件。
  科技管理部门工作能力较强,具有组织实施重大项目的能力。
  具有稳定的财政科技投入。
  试点县(市)必须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试点县(市)。
  (2)试点县(市)重点科技项目申报条件
  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示范项目的实施。
  有保障项目实施的配套经费。
  项目对周边或同类县(市)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体现区域特色资源与优势产业发展的紧密结合。
  能加快县域科技进步并对经济发挥较好的支撑作用。
  3.重点科技项目类型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科技重点项目,围绕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科技能力建设、资源高效开发利用与环境改善等开展科技试点工作。
  在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同时,还要加强科技培训,逐步建设一支适合基层需要的科技人才队伍;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形成上下信息通畅的网络渠道;加强科普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科技素质。
  4.申报程序
  (1)试点县(市)“一把手工程”获得科技部支持的形式是通过重点科技项目,其建设期为2-3年,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评审、推荐。获得科技部重点科技项目支持的县(市)将初步选为“科技工作试点县(市)”。重点科技项目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承担单位。
  (2)申报县(市)填写《科技工作试点县(市)重点科技项目申报书》(附件2),并编写《科技工作试点县(市)重点科技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3)各一式8份,经地(市)科技局上报省(市、区)科技厅(委)。
  (3)各省(市、区)科技厅(委)负责组织遴选3—5个试点县(市),正式行文经综合计划渠道上报科技部(附本省(市、区)开展相应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同时递交电子版材料。申报材料寄出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8月20日,以邮戳为准。

  三、申报受理
  1.“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工作受科技部农社司委托,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负责受理申报。
  科技部农社司联系人:何革华 010-58881422
  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联系人:欧阳晓光
  联系电话/传真:010-68511850
  申报材料寄送地址:北京2143信箱2分箱(100045)
  2.“科技工作试点县(市)”工作受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委托,科技部农村中心负责受理申报。
  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联系人:王敬华、孙晓明
  联系电话/传真:010-68529275,68529091
  申报材料寄送地址:北京2143信箱2分箱(100045)
  电子信箱:cnsp@cnsp.org.cn
  科技部发展计划司联系人:张海波、林涛
  联系电话:010-58881612,58881667

附件1: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申请表(略)
附件2:科技工作试点县(市)重点科技项目(略)
附件3:科技工作试点县(市)重点科技项目(略)

科学技术部
二○○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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