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市正常的市场及社会秩序,保持整洁的市容市貌,预防借陶瓷展销之名进行诈骗等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户外陶瓷展销活动。
二、本通告发布前已开始并还在进行的户外陶瓷展销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清理,并恢复户外展销场地原状。
三、逾期不清理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处罚场地出租者。
四、本通告发布后,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批准户外陶瓷展销活动。擅自举办此类活动或擅自提供户外场地的,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200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