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根据《
药品管理法》和《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54号)的规定,湖北省和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撤销了6家企业6个品种的6个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已撤销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8月28日撤销石家庄市康达制药厂的依托红霉素片“鄂药广审(文)第2002060336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8月28日撤销陕西西林制药有限公司的腾源补肾强身胶囊“鄂药广审(文)第200201002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8月28日撤销济南锦绣川制药厂的芦笋糖浆“鄂药广审(文)第2001090654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四)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1月4日撤销广东国医堂制药有限公司的如意定喘片“晋药广审(文)第2002060128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五)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1月4日撤销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的银屑敌胶囊“晋药广审(文)第200204007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六)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1月4日撤销陕西功达制药有限公司的痔特佳“晋药广审(文)第200209016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对以上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品种,原审批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药品广告申请,其它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不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异地备案申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发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后,要及时将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以上品种发布广告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