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四条,为进一步推动上述协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同意成立中克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一条 委员会的组成
中克双方委员会成员人数应相同;
各方应任命主席和秘书各一人作为永久成员。
根据情况,专家和其他人员将被邀请作为临时成员出席委员会会议;
每方主席应向对方提供例会日程和出席委员会会议成员名单;
每方主席应向对方通告成员变动和委员会会议的延期举行情况。
第二条 委员会宗旨
委员会应协调两国各部门、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具体工作如下:
1.商定两国科技合作的标准和条件;
2.提交两国科研院所和个人提出的科技合作项目申请;
3.协调推动委员会会议所有决议的实施。
第三条 委员会条例
1.委员会会议应两年举行一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举行。
2.委员会会议东道国一方主席主持该届会议。
3.委员会会议具体会期和会议议程由双方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商定;根据任何一方提议并经双方同意,委员会会议可推迟或提前举行。
4.如必要,经任何一方主席提议,可举行预备会议。
5.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双方应将列入会议商定的议程和合作项目提交对方。双方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会晤以便进行会议准备。
6.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所有决议均应列入议定书。
议定书包括会议决议及如下附件:
——双方代表团名单;
——上届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报告;
——本届会议商定的项目清单;
——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决议。
议定书用中文、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7.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8.委员会会议休会期间,双方秘书间应保持经常联系,以协调解决议定书或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执行期间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委员会费用
1.举行委员会会议的有关费用(指代表团团长抵离期间与会代表的食宿、交通费用)由东道国一方负担,与会代表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为会议作准备而举行的秘书会晤期间双方人员的费用自理。
2.根据两国科技合作委员会会议议定书规定而交换的专家和学者,除当地旅费由接待方负担外,国际旅费和食宿均由派遣方负担。双方对口合作单位间,经协商也可采用对等招待方式。
第五条 修改和补充
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可以进行书面修改和补充,该修改补充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终则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一致,除非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声明无效。该声明在得到另一方通过外交途径的书面确认六个月后正式生效。
本协议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在北京签署,分别用中文、克文和英文拟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的解释有分歧时,则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惠永正 拉托万·福赫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