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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制定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关于企、事业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现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明确如下:
  (一)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
  (二)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分部报表、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表、其他有关附表;
  (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

  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及上级单位确定的重点税源纳税人(除金融业纳税人外)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为月终了后10日内;其他纳税人(含金融业纳税人)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年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内资企业为年终了后45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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