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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文件和市政府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确保200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双基三专'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提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如下:
  一、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为契机,加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长效机制建设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把安全监管责任层层分解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全面推进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科学有效的对策措施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分级评价制度。参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评价办法,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分级评价办法。由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对本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机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对各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运输企业(场站)的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和治理、车辆和驾驶员的源头管理、路面行车秩序管理和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等。
  (三)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和检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在每年1月10日前,要将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要建立和落实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评析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加大对特大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对辖区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和管理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充分借鉴石柱县试点经验,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落实责任,建立'人、车、路'底数清楚、台账健全、管理规范的工作机制,为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推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作为今年加强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5年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活动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意见》,进一步细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狠抓措施落实,切实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抓好、抓扎实。

  三、突出抓好客运企业、客运车辆的交通安全监管,提高客运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一)全面排查整顿客运企业和客运班线。由交通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客运企业、客运站场的营运资质和经营许可、营运线路、驾驶员的驾驶及从业资格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批准的,一律予以取缔。
  (二)严格客运车辆的准入条件。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严禁不投保或脱保的客运车辆上路营运。未办理旅游客运营运手续的车辆不得从事旅游运输。客运企业半年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借鉴外省市客运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对客运车辆实行户籍化管理,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全部建档建卡,落实责任人,强化对客运车辆的动态安全监管。
  (三)严格客运车辆驾驶员的资质条件。驾龄未满3年的大客车驾驶员不得驾驶长途客运车辆。异地驾驶员未办理异地委托管理登记手续的不得驾驶重庆市籍客运车辆。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员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车辆驾驶。客运驾驶员一年内有2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超过限定速度30%行驶、超过核定载客20%行驶、违法超车、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或因交通违法行为被1次记12分的,一律取消客运车辆驾驶资格1年。客运企业每月要组织客运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并将学习情况记录存档备查,没有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学习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客运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落实安全学习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依法从严查纠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客运车辆超速、超载、超车和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将客运企业驾驶员严重交通违法、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抄告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客运企业,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客运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单位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客运企业和驾驶员进行处罚。同时,将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较多的运输企业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或业主)在'二客一危'车辆(超长班线客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强化对车辆的动态安全监管,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改善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一)建立健全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纳入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督促各乡镇政府向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切实履行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各级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政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要结合乡镇机构调整,在每个乡镇落实3-5名安全专管员和5名交通协管员,对乡村道路上的客运车辆和非法载客的拖拉机、农用车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如需处罚的,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抄告当地派出所和交警大队、中队,派出所和交警大队、中队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乡镇政府;坚持落实四级以下(不含四级)乡村道路禁止9座以上客运车辆营运行驶、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道路夜间(晚22:00至凌晨6:00)禁止客运车辆营运行驶的规定;各乡镇政府要积极会同交通警察、派出所责任民警和安监、交通、农机等部门管理人员成立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整顿组,集中力量,加强乡村道路危险路段和赶集场镇周边道路的管理控制,严格查处农用车、三轮车、摩托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二)强化社会监督,大力推行乡村道路交通安全举报有奖制度,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举报乡村道路上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市交警总队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和举报奖励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抓紧实施。
  (三)加快乡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乡村道路通行条件。尽快制定《重庆市乡村道路安全管理规范》,明确各级政府对乡村道路的养护管理责任,加大护路养路投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完成市政府今年下达的36处国省道危险路段、100处县乡道路危险路段整治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县乡道路危险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各级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对流量大、通客车的县乡道路进行全面排查,按照'急用先建'的原则,列出整治重点,争取政府支持,尽快落实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加快'生命工程'在县乡道路上的延伸,切实改善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四)充分发挥驾协小组的作用,严格农村客运车辆、农用车、拖拉机和驾驶员队伍的日常安全管理。将现有的驾协组织向乡镇延伸,凡有10名以上驾驶员的行政村社都要设立驾协小组。各乡镇政府要依托驾协小组,建立辖区车辆、驾驶员基础台账,确保全部纳入管控范围。从事乡村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每月必须接受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每次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要采取'人盯人、人盯车、人盯路'的方式,重点管好农村客运车辆、农用车和拖拉机,严禁客车超载、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市交警总队、市交委、市质监局、市汽车办、市安监局要对农村客运市场存在的'大吨小标'客运车辆进行专题研究,及时提出更正和取缔的有关措施,堵塞漏洞。
  (五)大力发展农村客运网络,解决群众出行难的问题。市公安局要配合市交委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研究制定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方便农民出行。

  五、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建立长效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交通安全宣传是提高人民群众遵章守纪自觉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治本之策。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大交通安全宣传经费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把公民文明交通教育纳入道德建设范畴,努力形成政府主导、新闻媒体为依托、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整体工作合力。教育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培养中小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良好习惯;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为交通安全宣传提供方便和支持,通过开辟专栏、专版、制作专题节目等方式,坚持不懈地做好社会面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推动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工作,通过播放、展示交通安全宣传光盘、挂图,教育到每个管理部门、每个运输企业、每个从业人员,教育到群众特别是公路沿线村民和中小学生。要把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到日常执法工作中,使交通管理执法和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扩大社会宣传教育效果。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五一'、'十一'期间,分阶段开展大规模的集中宣传活动,大力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掀起交通安全宣传的新高潮。

  六、进一步加大路面行车秩序整治力度,减少交通违法行为
  路面交通秩序混乱是交通事故频发的直接原因。各级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路面秩序管理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主战场'的意识,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投入到路面上,严格落实勤务制度,加强勤务考核,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要按照公安部在全国开展整治机动车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载客交通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双超'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把整治'双超'违法行为放在突出位置来抓,结合本地实际,集中优势警力,组织好今年各个不同阶段的集中统一行动,始终保持对'双超'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和减少因'双超'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为实现全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总体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要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特点及规律,确定开展行车秩序整治的重点时段、路段和重点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针对春游、夏季、冬季和节假日期间的交通安全管理和预防工作特点,开展好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把好路面控制关,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加快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建设,把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作为今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切实抓出成效。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积极支持公安、交通部门做好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完善工作。

附:关于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文件和市政府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水上交通实际情况,通过抓好专项整治,强化'两基三专'工作,进一步稳定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现提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如下:
  一、正确认识当前水上交通安全形势
  今年1-4月,在交通部、市委和市政府领导下,全市水上交通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相互支持,协同配合,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了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的水上安全仍处于'低标准航运'阶段,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诸多因素仍然存在。乡镇客渡船的技术状况比较差,部分地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力;船舶修造市场秩序还有待进一步规范;部分地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时紧时松;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尚未解决,'五一'黄金周前后水上交通事故有所抬头,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仍然十分突出,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针对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必须继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内容
  (一)开展乡镇渡口渡船整治。要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交委安(2005)15号)为指导,切实抓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要以完善渡口安全条件为工作重点,全年启动渡口改造目标458个,各地要确定渡口改造完成目标并严格实施,确保全市总目标的实现。要完善渡口的审批手续,所有渡口必须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清理整顿渡船、渡工持证情况,取缔无证无照客渡船和未取得适任证书的渡工。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基础台账,认真落实渡口管理的'五定'原则(定渡口位置、定渡船、定航线、定乘客数额、定管理责任)。
  (二)开展砂石运输船舶超载整治。各级交通和港航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庆海事局和市港航局《关于开展砂石船舶安全整治的通知》(渝海通航(2005)142号),统一执法标准,从严打击超载船舶。要把好'源头关'。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港口和码头经营者不得为超载船舶装卸货物;船舶检验部门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为船舶检验发证,杜绝'大船小证'、'小船大证'等现象;海事管理部门要按职责权限,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把签证关,坚决查处船舶超载行为。
  (三)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渝府发(2005)38号)制定乡镇船舶清理整顿方案,落实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加强自用船登记发证、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三无'船舶。要力争今年完成乡镇船舶的清理工作。严厉打击渔船、自用船和非法改建船违法载客载货行为。
  (四)船舶修造市场专项整治。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115号),遏制违规造船行为,规范滩涂造船,提高船舶修造质量和船舶修造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坚决堵住低质量船舶流入运输市场的源头,促进船舶修造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五)继续开展水路危化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水路运输单位和港口、码头经营者从业资质,检查其安全责任制、安全制度以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和按规定进行演习的情况。加大对水路载运危险货物企业及船舶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监督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
  在积极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同时,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关于200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5)18号)要求,加大力度,推动三项重点工作的开展。一是按照今年拆渡建桥和客渡码头改造计划要求做好前期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启动24处渡改桥工程。二是大力支持、积极推进客渡船标准化进程,确保完成今年全市120艘客渡船改造目标任务。三是继续推进水上交通监控系统建设,完成200艘GPS船载终端安装任务;建立和完善GPS运行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加强GPS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工作要求与纪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措施。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的成效,体现在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上来,并转化为安全工作的成果和建设和谐社会惠及人民群众的成果。各级政府领导要亲自抓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检查。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和时限'四落实。
  (二)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在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时,要将行业管理和安全管理相结合,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做到各项管理职能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制'和狠抓'双基'的要求,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管理目标、工作标准等安全制度和规范并严格执行,实施标准化安全管理。
  (三)统一步骤,协调工作。在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职责,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同时,要建立安全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气、汇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提高安全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效率。
  (四)严肃责任追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督管理机构,一定要明确专项整治的任务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市交委要会同重庆海事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单位进行督查,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发生重特大事故、重大险情的区县(自治县、市)和单位,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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