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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

 

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二十條修改如下:

 

第二十條
(組織附屬單位)

 

一、社會保障基金之組織架構設有一個廳、四個處,並應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及實體組織之大綱。

二、社會保障基金之組織架構,以及其附屬單位之權限,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以決議通過的規章訂定。

 

第二條
修改人員編制

 

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指、九月二十八日第44/98/M號法令核准之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法規之人員編制取代,該人員編制為本行政法規之組成部分。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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