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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补充通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换证步伐,经与卫生厅、公安厅、环保局有关部门研究,现将有关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1、对《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批文齐备的医疗机构,各市要尽快按照皖药监安[2003]345号文的要求组织验收,并将相关资料于5月15日前报到省局安监处。
  2、《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批文不齐备的医疗机构,必须于5月15日前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以与具有环评资格的单位签定环评协议日期为准)。
  3、相关证书和批文办理咨询信息如下:
  ①《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由省卫生厅审批。受理地点: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卫生厅窗口;地址:合肥市宣城路103号;联系电话:0551-2866720。
  ②《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由省公安厅审批。受理地点: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地址:合肥市宣城路103号;联系电话:0551-2866376。
  ③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由省环保局审批。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文先请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核技术应用类),再将报告表提交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处审查批复。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处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8号;联系人:顾群;联系电话:0551-2822630;传真:0551-2822745。我省具有核及放射性环评资质的单位(2家):安徽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评价室,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10号,联系电话:0551-2820809;安徽省化工研究院环境研究室,联系电话:0551-5852108。
  4、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副本开放场所分级为丙级(含丙级)以上的,不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的豁免水平之内。
  5、各市接通知后,请立即通知辖区内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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