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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局《通知》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管,加强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既要保证医疗需要和又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二、自2004年5月1日起,通过GSP认证且具有原料药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方能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其他药品经营企业现有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库存销售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各市局要及时收集相关企业库存情况,并对销售实施监督。
  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方可经营该类制剂,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活动。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只能由经企业认定的内部一个部门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未经认定的部门不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

  三、为满足和方便医疗机构和患者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临床需要,促进企业提高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原有设置规划基础上,各省辖市所在地可增加1-2个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单位。申报单位必须是经营效益和药品销售额在当地排名前位,并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申报程序和验收标准仍按我局皖药监安函[2002]101号文件执行。申报时间截止至2004年7月底。

  四、对已认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凡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GSP认证的;企业管理混乱的;企业亏损难以为继的;2002年定点后至今未能正常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本通知下达后又不进行整改的,各市局核实后上报省局,我局将依法撤消定点并另行布点。

  五、各市要将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监督检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执法的重要内容,做到日常监管与专项、突击检查相结合。对违反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要依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略)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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