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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沈阳市、青岛市、苏州市和大同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推荐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单位的通知》(环办函(2004)296号)要求,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单位作为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单位。为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根据我局环办函(2004)296号文中《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抓紧时间开展试点启动工作,确保2004年“国庆”节和2005年元旦、春节前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试点省的省级环保局应组织本省内的主要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可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组织指导,并在人力、物力和经费等方面给予充足支持。

  三、建立、完善公共场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常规监督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各级环保局应作为试点工作的主体单位,围绕工作重点,整合各项资源,加强对重点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

  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试点工作方案。请你们将试点工作方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2004年9月10前报我局。
  联 系 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韦洪莲
  联系电话:(010)67117427,66154879
  电子信箱:wei.honglian@zhb.gov.cn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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