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第一创业[2003]54号)。经研究,现对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深圳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