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的规定,我部决定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行政复议专用章”。该章的使用范围是:
一、加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行政复议告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二、其他需要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相关文书、文件。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部
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