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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 合肥市建管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发布了第13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这项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关于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
  (一)按照建设部第134号令的规定,省建设厅将对全省现有的审查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同时受理升级及增项(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设立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同时进行。10月30日前受理申请材料,12月31日前完成认定工作。现有审查机构达不到建设部第134号令规定条件的,过渡期延长至今年年底,自2005年1月1日起,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一律失效,停止使用。
  (二)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条件独立成立审查机构的市、县,提倡通过认定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市、县设立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服务时效。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承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仍由设立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的审查机构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并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的签字和施工图上的盖章必须符合建设部第134号令的有关规定。
  (三)各地在申请审查机构认定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现有审查机构现状,充实调整。现有审查机构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一类或二类审查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一类或二类审查机构的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
  (四)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的,其配套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或者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人员相同的,其人员可以通用。
  (五)申请重新认定或新设立的审查机构,应报送下列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表》(见附件1)一份,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建设厅;
  2、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材料)、法定代表人简历;
  3、工作场所证明;
  4、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文件。
  (六)审查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一份;
  2、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资格证的复印件(须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原件,并签署意见);
  3、主要勘察设计业绩证明材料。一类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提供作为本专业主持人(或负责人)所承担完成的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项目的名称、工程等级、完成时间、主要设计图纸,或者5项大型市政工程项目的名称、项目规模、完成时间、主要设计图纸。二类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提供作为本专业主持人(或负责人)所承担完成的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项目的名称、工程等级、完成时间、主要设计图纸,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工程项目的名称、项目规模、完成时间、主要设计图纸。
  三、关于审查合格书
  (一)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二)自2004年10月20日起,原审查机构提交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一律停止使用。按照建设部第134号令的规定,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样式见附件3),建设单位凭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规范审查合格书的签字。各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第134号令的规定,规范各专业审查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在审查合格书上的签字范围,建立健全审查质量保证制度和审查岗位责任制度,承担审查责任。
  四、关于审查合格后的备案
  (一)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合格书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审查合同和审查合格书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二)建设主管部门在备案时,如发现审查机构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或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以及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已颁发的审查合格书,并按规定对审查机构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审查机构负责。
  五、关于审查任务的委托和承接
  (一)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应当与审查机构签定审查合同。建设单位在省内可以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原则上不得跨省选择。
  (二)审查机构可以在省内跨地区承接审查业务,跨地区承接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和审查机构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关于审查资料的存档
  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后,对包括审查记录和审查合格书在内的全套审查资料进行存档,其中施工图应当至少保存至工程竣工1年以后。
  七、关于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省建设厅将不定期组织对审查机构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据建设部第134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省建设厅的认定,并按认定的类别承接审查业务,禁止任何单位未经认定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施工图审查制度的规定,对非法成立的审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严肃查处,并没收非法收入。
  安徽省建设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表(略)
附件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登记表(略)
附件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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