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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计委(发改委)、经贸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外资办(2004)1673号,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们。《复函》明确解释了外商投资项目的内涵、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依据,重申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原计委)和商务部门(原外经贸部门)的职责分工,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管理,商务部门负责企业合同和章程管理。国家发改委的《复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附件,按照国家发改委《复函》的精神,我省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凡需政府核准的,一律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委)负责实施或上报核准;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是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办理。增资项目的限额划分以新增投资额为准。请你们接文后,认真学习,做好外商投资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

二○○四年十月八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外资办(2004)1673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政府核准部门的请示》(粤发改外[2004]76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所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所列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是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姿、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办理。增资项目的限额划分以新增投资额为准。
  二、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中所指“有关法规”主要是指《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年第346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方面,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原计委)和商务部门(原外经贸部门)的职责分工,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管理,商务部门负责企业合同和章程管理。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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