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建委、规划局(处):
根据《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及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城市规划)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申报和初审,并依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做好此项工作。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二、行政许可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2)达到省建设厅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达到省建设厅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2、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4、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五、行政许可程序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1)申请人先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所在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七、行政许可数量无限制。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宣城路103号)
联系电话:0551-2866752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本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报初审工作。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