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规范公文报送程序,《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省、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有明确规定。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公文处理程序,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不规范报送公文现象仍时有发生。如有的单位不经主管部门转报,越级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有的单位未经市政府同意,对属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直接越权对外行文;有的将应报市政府的文件报市政府领导个人。由于公文报送不规范,经常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时常导致工作被动,有时甚至造成一些不良影响。为此,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现就严格公文报送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统一处理,不得直送市政府领导及有关业务科室;已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办公室将按程序分送市政府领导,报文单位不应再抄送市政府领导,以免造成公文运转秩序混乱和领导重复批文。
二、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离淮一周以上的,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否则,不予受理。
三、请示应一文一事,只报一个主送机关;请示、报告应分开,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只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
四、市政府原则上只受理各县区政府、各县级以上单位的请示、报告件,副县级单位、二级工作机构等单位,须经其主管部门转报,不得越级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五、要求解决经费和购置车辆的,一律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直接受理此类公文。
六、向市政府请示决定的事项,属于市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直接向市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文;各县区、各部门、各县级单位之间需协商解决问题的,应当直接行文,不必报市政府转办。
七、要严格工作程序,严守工作职责,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将属市政府职权范围处理的事项越权向外行文。确需行文的,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按规定程序行文。
八、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主要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所属办公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公文质量,严格公文报送程序。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文书工作的检查指导,强化退文和通报制度,凡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公文,一律退文并予以通报。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二○○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