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
《巢湖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为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根据市政府意见,现特通知如下:
一、加大《规划》实施的宣传力度。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科学规划,严格实施,是转变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重要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宣传规划实施的重大意义和作用,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规划的基本内容、规划实施目的,提高执行规划、按规划办事的自觉性,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严格执行《规划》的各项措施。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调整矿山布局、矿业结构和矿产资源开采量,促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一)调整矿山布局。各级政府应依据规划制定并严格实施年度矿山“关停”计划,对规划禁采区、限采区和开采区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规划禁采区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终止,并及时关停,由政府公告关停矿山企业名单,对提前关停的给予适当奖励;采矿许可证暂未到期但必须提前关停的矿山,根据矿山企业实际情况,可给予关停矿山企业适当经济补助。规划限采区内,原则上不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原有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收回。确需保留的,应逐渐降低开发强度,减少开采量。规划开采区内,新办矿山要严格技术、安全、环保、规模等准入条件,鼓励原有矿山通过兼并重组,上规模、上档次。
(二)调整矿业结构。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和促进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投资规模大、资源利用率高的优势矿山企业,可采用协议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并按低于一定比例的市场价给予采矿权价款的优惠;对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目的的矿山技改项目,可在矿业权价款中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严格禁止新办投资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的矿山。
(三)调控开发总量。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区的实际情况,每年下达计划,减少和控制矿山数量。对露天采石场实行“减二增一”的政策,即每一个县区必须在核减原有两个采矿许可证前提下,允许增加或整合增加一个新的采矿许可证。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须新发采矿许可证的,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按法定权限批准或上报。
(四)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根据省政府的统一要求,新办的矿山以及正在开采的矿山,要严格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政策,由矿山企业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交纳治理备用金,落实治理责任。已经关闭的矿山,要探索和研究建立多元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机制,以解决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经费问题。
三、进一步加大资源勘查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规划实施为契机,加大资源勘查力度,尽快摸清资源家底,建立矿业权储备库。各级政府应设立矿产资源勘查专项基金,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专项基金,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商业性勘查,多渠道筹集勘查资金。
四、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各县区要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县区矿产资源规划并制定年度规划实施计划,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要将规划实施工作融入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之中,严把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的规划会审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关及违反规划的查处关。及时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整和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五、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作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主体,依法行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要把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工作列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国土资源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应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安全、环保、交通、公安、工商、林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规划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