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我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农产品出口的贸易促进、信息发布;省农委负责基地的生产指导、引进优良品种和改良、农(兽)药残留监控、疫情疫病防控以及农产品质量的监控;省财政厅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口基地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监管,推动出口企业(基地)的认证注册备案。
由省商务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质检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各主要职能管理部门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协调解决全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出口示范基地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大宗农产品集中种植300亩以上、水产品养殖面积500亩以上、畜禽类养殖场年出栏50000头(只)以上、养猪场年出栏3000头以上;其他特种种植、养殖出口产品的规模由项目单位申报,有关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基地生产或加工的农产品连续2年50%以上用于出口,或者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海关统计为准)以上。
3.基地所在区域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具备相当条件。
4.申报的基地须有经公证的种植、养殖出口(加工)合同(协议),并含有价格保障条款。
5.出口(加工)企业与基地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和经营业绩。
(二)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基地,由出口(加工)企业或者专业协会提出申请,编制项目建议书,经所在地的商务、农业、财政、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审核,报省相关部门筛选,提交省农产品出口联席会议审定。
出口示范基地实行验收挂牌制度,由省商务厅、省农委、省财政厅、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挂牌、验收,树立标示,扩大其示范辐射作用。
六、出口示范基地项目管理
按照整合资源、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2005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委各调剂一定资金作为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项目建设。
(一)项目内容
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以下项目: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出口基地农业基础设施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改善生产条件。
2.标准化生产项目:按照进口国和地区的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支持建立生产监测控制体系,实行标准化生产。
3.品种引进、改良项目:利用外贸企业熟悉国际市场的优势,支持引种、试种(养)、推广国外的高效农业产品,加速我省农产品品种的改良和更新换代。
4.贸易促进项目:支持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出口质量可追溯体系,检验检测、安全监控体系,支持和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各项国际认证等。
5.病虫害防治、无(低)毒农药推广和使用项目。
6.基地人员技术培训项目。
7.不可抗力的风险保障。
(二)项目申请审查
1.由出口(加工)企业或专业协会提出申请,编制项目建议书。
2.所在地商务、农业、财政、检验检疫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初审,报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
3.初审合格的项目按照优先安排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的原则,经过有关专家可行性论证后,报省联席会议审定。
(三)项目实施
项目建议书经审定后,项目单位应制定正式实施方案,报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后实施。
(四)资金管理
对经批准的出口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先拨付给部分启动资金,根据海关出口实绩和基地建设的进展情况,对出口基地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符合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拨付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
(五)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于资金拨付第二年2月底前向各主管部门报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报告,对资金投入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和评议。
对有下列行为的,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五年内不允许申请其它相关项目。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截留、挪用、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3.项目资金用于与出口无关业务获利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