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前一阶段,各级税务部门在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还不够深入、不够细致、不够透彻,对于当前再就业税收政策效果的原因分析和量化分析都不够,为适应再就业工作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再就业税收政策的统计工作制度。中发12号文件下发以前,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财税[1994]1号文件规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政策、新办企业免税政策、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的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西部大开发和防治“非典”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在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全面反映税收政策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和效果,各地要将中发12号文件下发以来企业享受上述政策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减免税情况于10月31日前上报总局(政策法规司,统计表见附件1)。同时,总局对国税发[2003]65号文件的统计表格进行了完善,各地自第四季度起要按照新的统计口径上报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附件3)。
二、重点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效果分析工作。准确把握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关键要做好政策效果分析。目前,从全国情况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数与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人数相差较大,各地要及时了解已实现再就业人员的就业去向,对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那部分下岗失业人员要进行具体分析,说明原因,并将分析报告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总局(政策法规司)。
三、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到人。
各地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确保每季度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的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
1.《有关税收政策统计表》(略)
2.《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交况统计表》(略)
3.《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