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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城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市环保局、水利局、建委、国土局、卫生局:
你们《关于要求对宿州市原城市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的请示》(环字(2005)16号)收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专家评审论证,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同意将原城南水源保护区(三八路以东,淮河路以南,淮海路以西)调整至合徐高速公路以西位置(沱河以南,西二铺乡政府以东,宿蒙路以北,合徐高速公路1公里处以西),保护面积由原来6平方公里增加到10余平方公里,原水源保护区调整为城市建设用地。
此复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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