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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结果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第303号),及《商务部 监察部 国务院法制办 财政部 交通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的要求,我们组织相关部门对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对本地产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为期近一年的认真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请广大市民监督。如发现我市还有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对本地产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分割市场的文件或规定,请予以举报。
  举报电话:63898250 传真电话:63898512 电子邮件:63898250@163.com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序号 部门名称      共审核文件(件)  保留文件(件)  已修改(件) 已废止(件)
1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71        71        0     0
2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96        96        0     0
3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11        11        0     0
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527       527        0     0
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678       678        0     0
6  重庆市财政局      193       193        0     0
7  重庆市质检局       30        3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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