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畜牧水产局制定的《合肥市养殖行业违禁药品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合肥市养殖行业违禁药品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饲料、动物及动物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饲料业和养殖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制定依据
本预案根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和《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坚持把饲料、动物及动物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县(区)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为主、全面监控原则。以强化宣传、规范养殖、加强监测、严格执法为手段,全面遏制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有效预防违禁药品事件的发生。
4.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原则。强化人力、财力、物力储备和队伍建设,增强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养殖行业违禁药品事件的应急处置。所称违禁药品事件是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饲料、动物及动物产品中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残留的,食用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残留的动物产品发生人员中毒的情况。
二、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在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县(区)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协调辖区内养殖行业饲料、动物及动物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公安、财政、卫生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二)各单位职责
1.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对兽药、饲料等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的调查处理。
2.公安部门负责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检测、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资金保障。
4.卫生部门负责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引起的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并调查处理已经上市的染毒食品。
三、预防预警
(一)畜牧水产部门要加大兽药、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养殖户(场)安全用药、科学饲养的培训和宣传,加强对《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宣传,引导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养殖场(户)知法、守法,杜绝饲料、动物及动物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的发生。
(二)畜牧水产部门应加强养殖环节、屠宰加工、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经营等关键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监测监督,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三)畜牧水产、卫生等部门应该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危害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
四、事件报告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饲料、动物及动物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或发现食用动物产品后出现肌肉震颤、心慌、心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的病人,并经医疗部门确认是违禁药品引发的中毒,应及时向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畜牧水产部门报告。
(二)市、县(区)畜牧水产部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引起人员中毒的,应立即派员对中毒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大范围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或是动物产品引发中毒的,县(区)畜牧水产部门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县(区)政府和市畜牧水产局(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造成的危害和已采取的措施),市畜牧水产局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委员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各级畜牧水产部门确认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后,应当在2小时内告知卫生、公安等部门。
(五)跨县(区)事件由市畜牧水产局及时通报有关县(区)畜牧水产部门,跨市事件报告省农业委员会后,由省农业委员会通报有关省(市)畜牧水产部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水产、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并通报畜牧水产部门。
五、事件分级
依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所产生后果的轻重,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划分为三级:
一级事件:因动物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残留引起10人以上(含10人)有违禁药品中毒临床症状,在中毒人体血液或尿液中检出违禁药品;或1人以上违禁药品中毒死亡。
二级事件:因动物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残留引起10人以下有违禁药品中毒临床症状,在中毒人体血液或尿液中检出违禁药品;
三级事件:发现或检出动物及动物产品中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尚未引起人员中毒的;发现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尚没有造成后果的。
六、应急处理
(一)分析毒源
县(区)和市畜牧水产部门根据情况,分析引起事件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源头和可能扩散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源头和已经出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饲料和药品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划定可疑区域。及时通报动物及动物产品、饲料和药品来源地的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
(二)检测确认
事件发生后,由事件发生地县(区)和市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对涉案及可疑区域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饲料和药品等进行封存、抽样、送检。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尽快将检测结果告诉委托的畜牧水产部门。
(三)拉网式检测
发生一级中毒事件时,市、县(区)畜牧水产部门根据市、县(区)政府和省农业委员会统一部署,协助有关检测单位对案发地和有毒产品来源地的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检测,并对有毒饲料及动物产品进行严格地无害化处理,对有毒动物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上市养殖产品的安全。
发生二级中毒事件时,市、县(区)畜牧水产部门根据市、县(区)政府和省农业委员会统一部署,协助有关检测机构进行拉网式检测,严防有毒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
发生三级事件,由案发地的县(区)和市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组织有关监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和排查,在排查中要严防有毒饲料、药品、动物及动物产品继续扩散和流入市场。
检测工作应尽可能在现场进行,对可疑样品的筛选和确认应在短时间内完成,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委员会。
(四)调查处理
1.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发生后,根据发生等级由县级以上畜牧水产部门按照“五不放过”(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的原则,负责调查处理事件。
2.事件发生后,由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畜牧水产部门对涉案的饲料企业、养殖企业(户)现存的同批饲料、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封存,对确认有毒饲料、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有毒动物进行封闭饲养监控,直至检测合格后方可解除监控进入市场销售。
3.对违法企业(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水产部门建立必备的处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的物资储备,主要有诊断试剂、仪器、控制设施和设备等。配备必需的常规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并保证检测用试剂盒和其它相关试剂储备能满足应急检测的需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水产监测中心)应配备饲料和畜产品中违禁药物或药物残留检测确认所必须的检测仪器设备,并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随时提供检测服务。
(二)人员、技术保障
各级畜牧水产部门要从人员、技术上给予保障,负责组织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的采样、诊断、检测、确认、处置等技术培训工作。卫生部门要组织医务人员成立医疗救治队,对中毒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公安部门要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迅速侦办案件。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三)经费保障
市、县(区)政府要将饲料、兽药市场监督检查和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定点监控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到位。
八、附则
本预案所称违禁药品,是指农业部公布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名录》中规定的药品。瘦肉精化学名称盐酸克伦特罗,人食用了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残留的动物产品,可出现血压升高、血管扩张、心慌、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国内外已多次发生人员中毒事件。
市畜牧水产局
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