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工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废止〈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价费[1997]19号)即行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废止《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1995年12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5]232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广告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广告业的不断发展,广告服务价格已经形成有序竞争,《办法》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
为规范政府价格管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01年国家计委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办法》及依据《办法》制定的《关于做好〈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费[1996]381号)于即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