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确保三峡库区生态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国办发(2005)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我市是全国退耕还林工程率先启动和重点实施的省市之一。五年来,工程区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大退耕农户积极参与,退耕还林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到2004年底,全市已完成坡耕地造林550万亩,荒山造林686万亩,完成投资41.47亿元,工程共涉及39个区县(自治县、市)、889个乡镇(街道)、7300个村、48500个社、253万多户。退耕还林工程已成为我市林业生态建设史上投资最多、群众参与面最广的建设项目,为确保库区生态安全、实现农民脱贫致富、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退耕还林涉及千家万户,受自然环境条件的限制,多数退耕户地处交通不便的边远贫困山区,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落后,文化素质较低,后续产业发展缓慢,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任务十分艰巨而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重要性的认识,千方百计防止退耕农户因停止补助而减收,千方百计防止因停止补助而毁林复耕,千方百计防止因停止补助而导致不稳定现象的发生。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我市退耕还林工程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以人为本,认真做好退耕还林的“五个结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针对退耕还林工程区实际,把退耕还林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封山禁牧与舍饲圈养等配套措施结合起来,努力解决好退耕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吃饭、烧柴、增收等问题。
(一)退耕还林要与基本农田建设相结合。要正确处理生态建设与农民吃粮、增收的关系,严禁基本农田退耕还林。三峡库区、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要确保农民留足基本口粮田人均1亩以上,渝西地区要确保0.5亩以上。鼓励支持在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和严重石漠化耕地退耕,绝不允许搞“全退户”,对于人均基本口粮田达不到标准的乡镇(街道)、村社,不再安排退耕还林计划。要实行山、水、田、林、路、电、气综合治理,整体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要依靠农业科技进步,大力推广先进实用农业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粮食自给率,保证退耕还林后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二)退耕还林要与农村能源建设相结合。农村能源问题直接关系到退耕还林成果能否巩固,生态环境能否改善,解决农村能源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要加快沼气池建设步伐,凡具备发展沼气条件的地区,重点和优先安排退耕农户推广应用沼气;电力资源充足的地方,大力提倡以电代柴;交通方便的地方,大力推广用煤、用液化气代柴;对一些交通不便、短期内尚不能开发替代能源的地方,要新建一批兼顾生态效益的薪炭林,全面推广普及节柴灶,逐步减少对森林资源的消耗;森林资源较为丰富的地方,可以在退耕还林建设区域划定一定范围、一定比例的薪炭林,为群众提供必需的生活能源。
(三)退耕还林要与生态移民相结合。对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和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区域,要结合退耕还林,有计划地对农户实行易地安置,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生存条件和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减轻人口对环境、资源的压力。要切实解决好搬迁农户的基本生产生活问题,落实好迁入户的基本口粮地。要制定退耕农户技术培训计划,加强退耕农户生产技能培训,逐步提高基本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退耕还林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多种经营转移。
(四)退耕还林要与后续产业发展相结合。要结合退耕还林工程,选准适生品种,加速建立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用材林、优质笋竹、花卉苗木、经济林、中药材、柑桔等基地,加快后续产业发展。要注重规模,把握产品市场方向,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要求,大力实施区域一品、一县一品战略,逐步形成具有规模和特色的基地,培植发展能主导市场的优势产品、特色产品。要不断创新机制,鼓励支持业主开发林业产业,大力推行公司加农户、工厂加基地、承包经营、股份合作、联合经营等模式,不断探索新的后续产业发展模式。要注重培育龙头,做大做强优势产业,积极引导、扶持龙头企业参与后续产业建设。
(五)退耕还林要与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相结合。在饲养方式上要由传统喂养方式向舍饲集约化经营转变,大力发展以舍饲圈养为主的庭院式养殖业;在思想观念上由重畜轻草向畜草并重转变,大力推广“林草牧”模式,积极引导退耕农户林下种植优质牧草,提高产草量,增加载畜量;在增长方式上由单一数量型向质量效益性转变,加快良繁体系建设,大力推广饲草料配置、科学喂养、防疫等舍饲养殖综合配套技术,提高养殖水平和效益。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配套政策
(一)用好用活各类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整合并统筹安排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以工代赈、中低产田改造、农村能源建设等项目资金,加大工程区政策扶持力度,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安排好各项基本农田建设资金。退耕还林工程区的水土保持综合资金以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要与退耕还林相结合,主要用于退耕还林区域25度以下坡耕地改造、水利灌溉排水设施等工程建设;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其他支农资金,只要有条件与退耕还林结合的,都要统筹安排、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要按照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农户选好发展项目,并多渠道增加对退耕农户发展后续产业的资金扶持。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对地区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林业龙头企业和原料基地,要在项目安排上给予支持。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对具有生产发展能力和产业支撑的退耕农户,给予小额信贷扶持,在退耕还林重点地区要加大扶贫贷款力度,支持退耕农户发展后续产业。
(二)认真落实退耕还林政策。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退耕还林直补政策,足额兑现到农户,取信于民。退耕还林所造林木,按有关政策规定被确定为公益林的,在钱粮补助期满后逐步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范围;属于商品林的,允许农民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理采伐。
(三)严禁擅自征占用退耕还林地。对确需征占用国家补助尚未结束的退耕还林工程的林地,由征占用方按征占用面积支付已兑现的补助资金上缴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在保证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在本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调整的,由区县(自治县、市)编制调整和重建方案,报市退耕办备案;需要在本区县(自治县、市)外调整重建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向市退耕还林领导小组提出调整申请,并将国家和市级已支付的种苗补助费、现金补助、粮食补助、粮食调运费、前期工作经费等资金全部退回市财政,经批准后核减该区县(自治县、市)退耕还林面积,安排到其他区县(自治县、市)重建。
(四)认真落实工作经费。国家从今年起按退耕地1元/亩补助工作经费。我市从2006年起,市级按当年退耕地2元/亩,荒山造林、封山育林1.0元/亩补助工作经费,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按不低于市级配套的标准落实工作经费。
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