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五年一月七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宏观经济与决策管理中的作用,全面提升我市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和区县统计局是同级政府的综合统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制定和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计划和报表制度,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及重大国情国力的调查,依照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指导和协调部门统计工作等。
二、部门统计(包括区县及以上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各级集团公司和经市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等)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和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其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指导。
三、部门统计实施依法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备案审批制度、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统计数据发布制度和跟踪检查制度,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方案。依法公布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依法清理废除违法统计报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进一步深化统计方法制度改革,优化设计,精简报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四、部门统计调查实行备案审批制度。统计调查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管辖系统内开展的统计调查,要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调查范围超出管辖系统的,需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登记备案。未履行法定的备案审批程序,以及擅自变更调查方案内容或超出有效期的部门统计调查,均为非法统计调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法统计调查有权举报和拒绝填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依法予以废止。
五、统一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标准。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方案要内容完整、规范。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调查方案中使用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意见。
六、建立并实施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为整合统计资源,丰富统计信息,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今年开始建立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一次。各部门要按照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本行业的相关统计数据及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有关财务、业务资料。各部门需要的社会经济综合统计资料,应实现资料共享。
七、严格执行数据发布制度。为确保全市重要宏观经济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和权威性,防止出现重复发布、擅自发布以及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等混乱现象,各部门要严格贯彻《关于加强对全市重要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55号)精神。由各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信息,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凡反映全市总体情况的综合性统计数据及市统计局调查收集的统计数据,除国家统计局明确规定由国家统一发布的数据外,均由天津市统计局负责对外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公布;有关部门收集的统计数据,与市统计局相重复的,必须经市统计局审核同意后,再对外发布。
八、推进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为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各部门要切实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加快部门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加工、传输、储存和提供的自动化。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和各类统计数据库,加快部门间网络建设,特别是要加快与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联网,为建立起全市统一的统计信息平台创造有利条件。
九、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部门负责同志分管统计工作。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依法设立统计机构,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进一步充实和稳定统计队伍。要切实解决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改善统计工作条件;给予统计部门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坚决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要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天津市统计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