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
为按时、规范的做好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管司局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的主管司局为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以下简称质量安全司),具体经办处室为施工安全监管处。
二、工作流程
(一)申报
1、2004年12月11日至13日,各中央企业登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www.jzaq.net,以下简称系统),点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按钮,插入用户身份识别锁,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前请详细阅读填表说明),确认无误后,通过网络上报。
2、各中央企业将《申请表》通过网络上报后,用A4纸打印《申请表》3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附件材料(装订成册)3份,于网络上报之日起3日内(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16日)报送至质量安全司。
(二)受理
12月14日至17日,质量安全司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质量安全司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应及时补正并重新上报;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质量安全司将不予受理。
(三)审查
12月21日至29日,质量安全司组织专家审查组,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各中央企业总部及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审查(施工现场原则上在北京市抽取,由企业总部提供在京在建房屋建筑和专业工程项目,专家组随机抽取,在京无项目的不抽查施工现场)。各中央企业审查日期安排和有关要求见附件1。
(四)决定
12月30日至31日,质量安全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报部领导审批。审查合格的,准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发证
2005年1月5日前,质量安全司打印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加盖建设部公章。1月5日,通知审查通过的中央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其它事项
(一)质量安全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的各个环节(工作流程图见附件3),根据实际,向各中央企业下发《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行政文书(样式见附件2),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同时,企业也可在系统中查询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进度,免费下载行政许可文书,浏览质量安全司相关工作布置通知等。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中,如有时间安排或者其它方面变化,将及时在信息系统上发布通知,请各中央企业注意查看。
联 系 人:施工安全监管处 张 强
联系电话:010-68393920,68394101
工作地点:建设部大楼709房间
技术支持单位:北京建设信源咨讯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彭芬、任淑芬
联系电话:010-68394488,68394428
附件1:各中央企业审查时间安排表
附件2:行政许可文书式样
附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工作流程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