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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范工作的通知

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再次发生,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开展非典防范工作。但是,在国务院督导组赴各地督查非典防治工作的过程中,发现有些地方对民办或个体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培训不够,存在隐患。为了切实做好非典防范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近期内开展对个体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取缔非法个体医疗机构。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依法设立的民办或个体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进行防治非典知识的培训。个体诊所要建立发热病人登记制度,接诊的发热病人,不能排除非典时,应当及时转诊至设有发热门诊的医院,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转诊病人情况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于因未及时转诊而造成非典传播、流行或者给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个体诊所,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关于发热门诊医务人员的防护。在未发生非典疫情时,发热门诊医务人员按照《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卫医发[2003]308号)有关要求,采取标准预防措施。发生非典疫情时,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实施分级防护。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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