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携手慈善,共创和谐”,扎实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支持慈善事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好实际生活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今年以来,我市40个区县(自治县、市)、807个乡镇(街道)先后发生冬干春旱、低温冷冻、雪灾、风雹、暴雨洪涝、地质灾害和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等多种自然灾害,灾区群众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重灾户、五保户、特困户的生活十分困难。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安排救灾款物,对灾区困难群众实施有效救助,确保了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灾区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支援灾区和贫困地区,帮助受灾群众安全越冬度荒,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捐助活动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捐助活动在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驻渝单位、驻渝部队和有条件的企业中开展,动员上述单位及其干部职工自愿捐款、捐物,并引导社会各界自愿捐款、捐物。
二、捐助活动的组织和接收方式
(一)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捐助活动的组织和接收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捐助活动的组织和接收工作。
(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驻渝单位的捐助活动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动。驻渝部队的捐助活动由重庆警备区负责组织发动。募集的捐款,直接向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缴纳,募集的衣物就近交所在地(街道或社区)社会捐助接收站(点)接收。
(三)有条件的市级企业的捐助活动,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动。募集的捐款,由企业直接向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交纳,募集的衣物,就近交所在地社会捐助接收站(点)。企业滞销物品的捐赠,由该企业先向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认捐,书面确认捐赠的品种、数量、金额、捐赠意向后,由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集中调运。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接到捐赠款物后,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捐赠款物凭据,并对捐赠款物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各捐赠单位以捐赠款物凭据记账,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凡个人捐款1000元以上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发给证书。个人捐款1万元以上的,在本人愿意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适时通过新闻媒体集中公布,予以表彰。凡单位、团体捐款10万元以上的,可举行捐赠接收仪式。
三、募集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一)本次捐助活动所募集的款物,主要用于灾区和贫困地区重灾户、五保户、特困户以及城镇贫困户生活救助。使用分配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及高新区、经开区接收的捐款,50%留本区安排使用,50%上交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接收的捐赠物品由市政府统一分配、调拨。其余区县(自治县、市)接收的捐赠款物,由当地安排使用。
(三)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单位组织募集的捐款及其上交情况,应在本单位内部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使用捐款开展慈善救助的单位,特别是镇、乡、街道,应按政务公开原则张榜公布支出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审计和执法监察,把监督贯穿于捐款接收、分配、使用的全过程,保证捐款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良好的慈善效应。
四、捐助活动的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11月10日至11月15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驻渝部队层层布置,并通过新闻媒体及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单位和个人踊跃参加捐助活动。
(二)组织接收阶段(11月16日至11月27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驻渝部队组织捐赠,并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交纳款物。在本阶段内,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每周一、四要向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报告捐赠接收情况。
(三)汇总、分配、总结阶段(11月28日至12月2日)。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及高新区、经开区应在11月28日前按前款规定比例,将应向市级上交的捐款划入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专户,并将捐赠物资总量及细目填表上报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按市政府决定调配、发运物资。捐助活动结束后,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要将活动开展情况和《捐赠统计表》逐级上报。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