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107号)及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就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实施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经开业和批准筹建的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拟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县级联社,从2005年起全面实施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按银监会统计部要求报送贷款五级分类的数据。
二、已经开业和批准筹建的农村合作银行,从2005年起逐步实施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工作,最迟从2005年6月起按要求向银监会合作部报送贷款五级分类的数据。
三、从2005年起,凡申请筹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县级联社,一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规定的资产范围进行分类评估,上报清产核资报告。有条件的机构应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各类信贷类资产计提损失准备;对暂无条件提足损失准备的机构,要根据自身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规划”及不良贷款处置计划,上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四、上述机构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87号)要求上报贷款风险五级分类信息。
请各银监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200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