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意见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具体操作程序,仍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规定办理。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报《重庆市家禽类产品即征即退审批表》(见附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确保政策及时兑现。各地应将办理的《重庆市家禽类产品即征即退审批表》及时上报一份给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二、对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应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各地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在核算上与应税收入划分开;核算上划分不开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经主管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不计入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将上述免税所得与其他所得分别核算。
四、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重庆市家禽产品即征即退审批表
申请免税所属期: 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企业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元
项目 行次 申报数 审核数
货物销售额 1
其中:免税家禽类销售额 2
销项税额 3=2*13%
进项税额 4
应纳税额 5
已入库税额 6
免税家禽类按规定计算的税额 7=5/1*2
实际应免征税额 8
9
合计 10 -- --
税务所审核意见:(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市)局审批意见:(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本表填列一式四份,免税企业一份,税务所一份,区县国税局一份,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