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自《规定》施行后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进行管理。《规定》施行前已经任命、未曾取得过任职资格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在《规定》施行后发生新的任职,不论担任何种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均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二、保险公司提交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材料中的几个问题
(一)按照《规定》要求, 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此类人员应当在任命前由任命机构向江苏保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时,应提交《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其中,电子文档内容包括:
1.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2.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 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扫描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扫描件;
4. 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 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扫描件。
(二)按照《规定》要求,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对于此类人员,应当自任命之日起10日内由省级分公司统一报告。报告时应提交《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的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三)按照《规定》要求,为建立和完善江苏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档案,确保实现高级管理人员任中行为监管、动态监管,在提交以上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时,请同时提交《江苏省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表》电子版(表格可在江苏保监局网站下载,网址:www.circ.gov.cn/jiangsu,样张见附件)。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申请开业核准时,拟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的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可与开业申请材料一并报保监局核准,并同时提交《江苏省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表》电子版。
(五)申请任职资格核准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为大专学历,要求放宽学历条件的,任命机构应提交其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者在保险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规定》施行前已任命、但未曾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由省级分公司统一报告任职情况
对于《规定》施行前已任命、未曾取得过任职资格核准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无需补报任职资格核准,但应当在2006年12月8日前由各省级分公司向江苏保监局统一报告任职情况,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保险机构意见”部分无需填写;
(二)任命文件的复印件;
(三)有任期的,提交本届任期的起止时间说明。
附件:江苏省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表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