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根据《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我部将于2004年1一3月对已批准的远洋渔业项目和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进行年度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年审的企业应于2004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2003年度远洋渔业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二、《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附表四);
三、《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资格企业报送);
四、渔船出(入)境证明。在境外购买渔船直接实施远洋渔业项目的,需提供驻外使(领)馆证明(证明其实际拥有渔船并在外正常生产);
五、有效的渔船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复印件(境外登记渔船需提供国外法定渔船检验机构检验证明);
六、经我部批准实施的公海远洋渔业项目和所有金枪鱼项目(含到他国专属经济区生产的项目)尚未取得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需同时报送《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附表二);
七、经我部批准实施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的,需同时报送印尼渔业部颁发的入渔许可证(SPI-OA)复印件。
请各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04年1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我局。
请各远洋渔业企业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
十二 条规定,及时上报2003年下半年生产情况和2003年第四季度自捕鱼运回情况。
根据《关于贯彻全国打私工作会议精神 执行好远洋渔业政策的通知》(农渔远函[2003]77号)要求,请各远洋渔业企业就本企业2003年运回自捕水产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随年审材料一并报我局。未上报自查报告的企业,我部不予年审。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