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认真做好2005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妥善处理并轨后的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4]23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驻吉林、黑龙江两省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4]52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的要求,2005年底,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从2006年起,并轨人员和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各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以对职工、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重点帮助并轨人员解决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各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生活困难的并轨人员及时予以帮扶,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为帮助中央管理企业妥善解决好并轨后遗留问题,按照“保老、扶中、促青”的原则,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通过安排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的方式继续给予适当支持。补助范围限定在2005年享受中央财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困难企业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但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认定以2003、2004、2005年的企业财务决算为准,补助期限暂定到2007年底。中央财政特定政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2003、2004、2005年中亏损1年以上的困难企业,与原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2006年人均不超过6000,2007年人均不超过5000。
(二)对2003、2004、2005年中亏损两年以上的困难企业中,出中心后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难以实现再就业的“4050”人员(2007年底以前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中央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困难企业及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对3年亏损的企业实行全额补助,对2年亏损的企业补助80%。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按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四、中央财政特定政策补助资金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中央困难企业申请中央财政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央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要按照财社[2004]2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申请中央财政经济补偿金补助时,要向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供需审核的有关材料,包括企业财务状况、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情况、在中心时的身份认定材料、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同意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中央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表样以财社[2004]23号文件为准)等相关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总公司审核汇总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总公司要将收到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所属企业。
(二)各总公司要根据企业“4050”人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每季度向中央财政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要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前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中央困难企业大龄职工社会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5),以便中央财政及时安排预拨资金。
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年终时,中央财政根据企业实际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凭单证明、企业财务、人员状况及软件信息等相关资料及各地专员办的审核结果进行统一清算。具体清算办法另行制定。
五、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继续实行总公司负责制。各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指定专门机构、安排具体人员,加强对出中心后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中央财政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做到人员基础情况清晰,资料齐全,资金专款专用。
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按照属地原则,切实将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对中央管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核,及时为中央管理企业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七、2005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原则、补助标准、清算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与2004年一致,企业经营状况以2003、2004、2005年3年的财务状况为准。
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2000]87号)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不能足额拨付社会筹集资金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于当年年底前出具《2005年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筹集资金证明表》(详见附件1)。
经当地专员办审核后由总公司汇总报送财政部酌情核拨补助资金。
八、各地专员办负责对辖区内2005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情况进行审核。未经专员办审核盖章的企业材料中央财政不予受理。
九、2005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时间:
中央管理企业要在2006年3月10日前向当地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当地专员办需在附件2、附件3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如有不同意见或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反馈各企业限期修改后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企业有异议拒绝修改的,专员办应在签署的审核意见中对有关情况做出详细说明。专员办要在2006年4月10日前完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审核工作。总公司要按附件4的要求,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单独汇总。总公司在审核汇总、确定报表与软盘数据一致后,将清算报告、装订成册后的相关附件和汇总软盘(财政版和行业版软盘各一份)等一并于2006年4月25日前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十、各总公司要全面总结几年来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情况,并按财社[2004]23号和财社[2004]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做好清算工作的同时,督促所属企业认真做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关闭善后工作。企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后,要对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以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总公司,做到人员去向、劳动关系、资金使用、账目资料等情况清楚。总公司要对所属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按照规定负责将2005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清算结余资金缴回中央财政,各总公司要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总结情况及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审计情况一并作为清算报告附件,汇总上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十一、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除收回违规资金外,还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05年12月28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