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九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等八个部门关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报告的通知》和一九八七年七月三日国务院批转的《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继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下发后,有些地区、部门要求对这两个文件中涉及的财务问题予以明确,以利于贯彻执行。经研究,现对有关扶植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政策措施中的财务问题解答如下:
一、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等八个部门关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报告的通知》规定:“为鼓励企业出口,财税部门应根据企业出口收益要略高于内销收益的原则,具体掌握减免调节税和所得税”。国务院批转的《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继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规定:“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而影响的企业利润,视同实现利润,可以相应提取各项基金。”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应如何掌握?这两个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等八个部门关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报告的通知》规定得原则一些,国务院批转的《机电产品办公室关于继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规定得具体,便于执行。我们意见,一般应按国务院批转的《机电产品办公室关于继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但凡按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等八个部门关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报告的通知》规定,已对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免征调节税、减征所得税的,不能再执行国务院批转的《机电产品办公室关于继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的规定,重复计算提取各项基金。经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的企业,由于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其价差(扣除产品税或增值税)可视同实现利润,计入计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调节税,并提取工资增长基金,留利中只能提取四项基金,不再提取奖励基金。
二、国务院在批转的《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继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中提出“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而影响……”其内销价如何确定?这部分价差提取的各项基金如何列支?现对这两个问题解释如下:
(一)其内销价应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确定;
(二)这部分价差(扣除产品税或增值税)提取的各项基金是指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五项基金提取比例应按照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计算,在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或应上交的利润中抵扣。
三、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奖励如何掌握?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的奖励政策应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布的《关于对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奖励的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