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工作职责及任务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工作职责及任务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2006年度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工作职责及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并取得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职责及任务分工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
1.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2006年度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中的工作职责及任务。(2006年7月底前完成)
2.依据国家制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划》。(2006年9月底前完成)
3.组织开展对各地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检查、督导工作。(年内适时进行)
4.组织开展对各地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复评工作。(2006年年底前完成)
(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1.成立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议事制度、日常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2006年7月底前完成)
2.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规划。(2006年年底前完成)
3.组织开展本地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检查、督导工作。(年内适时进行)
4.组织开展本地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初评工作。(200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
1.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县(市、区)长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2006年7月底前完成)
2.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健全议事制度、日常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2006年7月底前完成)
3.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规划。(2006年年底前完成)
4.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并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分解责任,确保责任到人。(全年实施)
5.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全年实施)
6.制订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明确并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宣传教育职责。(2006年7月底前完成)
7.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县乡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通安全联合管理站,加强对县乡道路的管控。(2006年7月底前完成)
8.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鼓励公路客运企业对客运班线进行调整、运营班线向乡村延伸等方式,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方便农民出行。(2006年年底前完成)
(四)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1.设立创建活动办公室,负责创建活动的协调、指导工作,并实行例会制度。乡(镇)要由一名分管安全的领导和一名干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乡镇干部担任或招聘交通协管员,每个村(社区)聘请1一2名交通安全信息员。(2006年8月底前完成)
2.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一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并定期更换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在50人以上单位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2006年8月底前完成)
3.建立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等信息台账,重点对危险路和事故多发点段、重点驾驶人(多次交通违法或发生过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人)、危险车(报废车辆、非法拼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超期不年审车辆等)进行排查、登记并落实挂钩管理。(2006年8月底前完成)
4.在重要节假日等出行人员较多的时期,牵头组织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联合对集市以及交通流量大、易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加强管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全年实施)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各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全年实施)
2.督促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进行分级责任倒查,并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全年实施)
3.牵头联合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排查小组,定期对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进行事故原因综合分析,并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措施,督促限期整改。(2006年10月底前完成)
(六)公安部门
(详见《新疆公安机关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实施意见》,共34项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职责,并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全年实施)
2.大力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工作,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密防控,依法严肃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和货运车辆超载、大吨小标、摩托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年实施)
3.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加强对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多发路段、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有关情况。(全年实施)
4.与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本辖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做好公路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援和善后工作。(全年实施)
5.加强对驾驶人教育和考试发证工作的督查,及时查纠驾驶人考试和发证等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每半年汇总一次驾校培训的驾驶人考试合格率、交通违法、肇事等情况,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通报,并在本地报纸向社会公布。对在初领驾驶证后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人数占总培训人数的比例超过10%的驾校,暂停受理其学员的考试;比例超过20%的,停止受理其学员考试。(全年实施)
6.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种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在车管所(中队)、驾驶人考试场、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展出和播放宣传挂图和光盘,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个时期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全年实施)
7.在机动车拥有量大、县乡级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加强对辖区道路的安全管控。(2006年8月底前完成)
8.协助保险公司依法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情况。(全年实施)
(七)交通部门
1.积极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按照《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判定标准和要求,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的力度。短期内不能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设置警告标志、限速行驶等过渡性防范措施。(2006年10月底前完成)
2.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已有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新建、改建干线公路时,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应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尽快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上设置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在县(市、区)周边主干公路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等标志,在学校周边公路路段按规定设置信号灯、隔离护栏和交通标志标线等。(2006年10月底前完成)
3.建立对驾校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2006年7月底前完成)
4.严把运输经营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全年实施)
5.积极推行道路旅客运输公司化、集约化经营,鼓励现有的客运经营户通过资产组合和入股、参股等形式组建或加入专业经营公司,把辖区客运车辆及从事客运的驾驶人纳入客运企业统一管理。(2006年年底前完成)
6.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客运安全管理,严格控制违法车辆上路行驶。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客运车辆驾驶人,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建立对公路客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持证运输危险剧毒化学品超载、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人停业整顿、离岗学习教育、离岗反思等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从业准入、线路审批的工作程序和业务规范。(2006年年底前完成)
7.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鼓励运输企业车辆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2006年年底前完成)
8.督促检查客运企业强化县乡道路、山区道路营运班线的管理,对不具备大客车安全运行条件的班线要按规定进行调整,改用中小型客车取代大型客车;严禁客运班车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对不具备客车安全运行条件的班线要坚决予以取消。(全年实施)
9.加强与卫生部门配合,分期分批对全区客运驾驶人、乘务人员进行交通事故伤员急救常识培训及急救箱包配备工作。(2006年年底前完成)
(八)建设部门
1.督促建制市加快编制和完善城市交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停车设施建设,完善城市交通系统。(全年实施)
2.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公交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禁公交车辆在城市规划区以外上城际公路(国道、省道等)超员行驶。(全年实施)
3.对大型建筑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和其它大中型建筑项目按规范、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严禁停车场改为他用。(全年实施)
4.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城市道路按规定设置信号灯、隔离护栏和交通标志标线等。(2006年10月底前完成)
(九)农机部门
1.严把拖拉机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关,从源头上消除拖拉机事故隐患。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全年实施)
2.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2006年8月底前完成)
3.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建立“农机安全村”活动,进一步深化对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的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抓好源头管理。(全年实施)
4.负责对田间、场院、机耕道路以及等级道路以外乡村道路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严查拖拉机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客、酒后驾驶等,严防拖拉机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全年实施)
5.建立农机监理人员联合公安部门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制度。(2006年7月底前完成)
6.协助保险公司依法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情况。(全年实施)
(十)宣传部门
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公益性宣传范畴,研究制定广播(农村有线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服务等媒体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违法行为曝光等公益职能的管理规定和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出版交通安全培训教材,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协调各新闻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电信部门定期发送交通安全宣传短信,义务宣传道路交通安全。(2006年8月底前完成)
(十一)教育部门
1.在中、小学校法制和德育教育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将学生遵守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班队会。(2006年年底前完成)
2.建立健全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禁止组织学生在道路上锻炼。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每学期开学和放假前一周开展一次全校性交通安全知识告知活动。(全年实施)
3.会同公安等部门建立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2006年8月底前完成)
4.在中、小学校建立交通安全辅导员工作制度。(2006年7月底前完成)
(十二)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组织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查处买卖、伪造国产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行为。(全年实施)
(十三)卫生部门
1.建立完善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制定完善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接到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亡报告后,立即启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与公安部门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联动机制,对交通事故危重伤员先救治后付费,不因支付费用而延误危重伤员的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员死亡。(全年实施)
2.会同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分期分批完成对全区客运驾驶人、乘务人员及交通民警进行交通事故伤员应急急救常识培训及急救箱包配备工作,提高对交通事故伤员伤情判断和处置能力。(2006年年底前完成)
(十四)质检部门
1.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和检测员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对检测机构实行综合治理和资格管理制度;对检测人员实施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2006年年底前完成)
2.所有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必须与车管所实现检测信息计算机联网,对上线检测车辆信息实时监督。(2006年年底前完成)
(十五)保监部门
1.会同公安部门加快建立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与保险理赔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挂钩的联动机制,促使驾驶人安全驾驶。(2006年8月1日前完成)
2.做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2006年8月1日前完成)
3.按照《
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加强与交通运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共同研究制定承运人责任险制度,组织保险公司开展承运人责任险承保工作。(2006年年底前完成)
4.组织各保险公司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2006年年底前完成)
(十六)经贸部门
1.建立违规生产车辆信息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标准清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大吨小标”车辆和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对严重违规的企业,撤销其在《公告》中的产品。
2.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清理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和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解决非法拼改装汽车、倒卖报废汽车及总成问题。对不按规定解体报废车的回收企业实行停业整顿,问题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全年实施)
(十七)工商部门
对机动车销售环节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汽车品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全年实施)
(十八)监察部门
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单位,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全年实施)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务必于2006年7月底前成立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领导机构,负责本地的创建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和本通知中关于工作职责、任务、进度等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也要适时组织对本地创建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11月底前要完成对本地创建活动的初评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