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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旅游服务准予扣除代付的食、宿和交通费用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税务局:
税外(1987)651号文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旅游业务所收取的旅游服务收入,如果包含有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可自行到本批复之月份起,准其按扣除代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交通费后的收入额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对过去已作出的税收处理,可不再变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8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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