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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规章及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现将省政府法制办草拟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规章及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06年8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yunan@chinalaw.gov.cn
  联系电话:0871-3623646(传真)
  邮政编码:650021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规章及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省政府于2006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179件规章及17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不一致或者与新的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下列3件规章及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
  一、规章
  (一)《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89)44号)
  (二)《云南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
  (三)《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号)
  二、规范性文件
  (一)《云南省边境集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93)193号)
  (二)《云南省汽车客运站服务管理规定》(云政发(1993)226号)
  (三)《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云政发(1994)91号)
  (四)《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1996)42号)
  (五)《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1996)121号)
  (六)《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云政办发(1997)202号)
  (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规则(试行)》(云政发(1998)169号)
  (八)《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10号)
  (九)《云南省农业税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4)92号)
  本决定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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