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设立榆林二类货运口岸的请示》(榆政字(2006)18号)收悉。根据《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4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榆林二类陆路货运口岸。口岸货场及现场查验设施规划在榆林能源化工物流中心内,口岸联检单位办公及生活设施规划在榆林经济开发区内。口岸所需建设用地请按规定办理。口岸联检场地和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生活设施由你市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建设。
二、榆林市政府口岸办公室会同各联检单位驻榆林办事机构承担口岸货物监管、检查、检验及检疫业务。省政府口岸办公室要加强对榆林口岸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并会同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交通厅、西安铁路局等单位积极协调解决口岸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榆林市政府要注重培育外贸经营主体,扩大外贸进出口规模,切实提高口岸效益。
此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