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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日、英居民临时来华如何计算183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税务局:
  (85)粤税外函字第64号文收悉。现对所提的两个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总局(85)财税协字第012号给上海市税务局的批复中提及的“来华担任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有固定工作,在我公安机关领取居留证的常驻人员”,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办事处任职常驻的人员。对于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由于其不属短期停留,其从合营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也是由设在我国的企业支付和负担的,不论其在合营企业担任何职以及在华停留天数,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有关规定,都应在我国征税。

  二、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所说,对日本国居民和英国居民来华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连续或累计是否超过183天的计算,可以扣除中途离境的天数,是指多次签证来华而言。对在一次签证的入出境有效期(包括入境后经批准延长的有效期)内临时离境又入境的,可按照总局(85)财税协字第012号文处理,在计算其在华停留天数时,不扣减其临时离境的天数。这样做有何问题,请注意调查一些实际情况加以研究,并把情况和问题及处理意见,报送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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