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从事农村柴油零售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符合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的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稳定的柴油供应渠道,与合法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柴油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农村柴油零售点行业发展规划;
(三)经营设施符合土地、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 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五)储油能力不低于10立方米,不高于30立方米,加油机不超过一台;
(六)具有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加油机或流量计等计量器具;
(七)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掌握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知识。
第六条 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向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经营的柴油零售点选址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由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后,报省商务厅审批。
第七条 新建农村柴油零售点建成完工后,由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报省商务厅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依法经营。凡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农村柴油零售点属非法经营,应予以取缔。
第三章 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道、省道以及县城城区内不得设立本办法第
三条所指的农村柴油零售点。
第九条 农村柴油零售点纳入成品油市场的管理范围。市州、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定期检查,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条 农村柴油零售点只能经营柴油,各批发企业不得向农村柴油零售点供应汽油。个别繁华集镇的农村柴油零售点确需增加汽油零售经营的,必须符合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按《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督查限期整改,不予整改的要收回经营批准证书,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