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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定期检验收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省政府决定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定期检验(包括年检、季检、月检等固定周期的检验)收费进行清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人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明确定期检验可以收费的事项外,其他定期检验一律不准收费。
  二、各有关单位请于9月30日前,把本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人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应当继续收费的定期检验项目,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报省政府审核。
  三、省政府审核后,将保留的定期检验收费项目,在报纸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凡是未公布的项目,如再发现收费,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定期检验项目取消收费的,相关的物价文件同时废止,并在报纸和省政府网站上一并公布。
  五、本次清理审核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年底前结束。
  六、各市(州)、县(市)的清理工作可依据省政府的清理结果进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定期检验收费项目审核单
  一、收费项目名称。
  二、收费项目所在国家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
  三、收费项目所在国家文件条款及该条款内容。
  四、收费项目所在我省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
  五、收费项目所在我省文件条款及该条款内容。
  六、部门意见和理由。
  七、法制办审核意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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